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市纪委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学校领导和教师的从教行为,全面搞好教育行风建设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结合教育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责任追究制度。
1、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三乱”或体罚学生以及违反师德问题,不知情或熟视无睹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三乱”或体罚学生以及违反师德问题,知情而不制止,不处理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违反教育纪律规定乱订资料、乱办班、乱补课、乱罚款、乱收费的,给予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领导职务。
4、学校直接参与“三乱”问题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撤销相应的领导职务。
5、对局领导或局纪委交办的行风建设的各种事项拒不办理、或对教职工有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并撤销相应的领导职务。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并撤销相应的领导职务。
7、对违反《鞍山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并撤销相应的领导职务。
8、对未能履行行风建设工作各项责任的,或玩忽职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