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洞镇中小学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与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净化校园网络信息,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学校建设微机室和校园网络等工程要经县教育信息领导小组审批和验收。
第三条 各学校要成立教育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校长负全责,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一)宣传、培训工作。各学校要做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各学校要建立计算机用户管理、电子邮箱管理、日志留存、重要数据备份、网上信息发存审核、上网备案、病毒防治、磁介质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和公用账户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各学校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中,要组织专家对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评估和论证,将系统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网络系统建成后,要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投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一)计算中心场所出入管理制度;
(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三)系统使用维护制度;
(四)数据记录媒体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的防控制度;
(六)事故上报制度;
(七)其他安全监督制度;
第五条 本学校计算机网络及附属设备仅供本学校全体师生教育管理与教学科研使用。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第六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上机应取得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并认真履行上机登记制度:
(一)上机应取得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并认真履行上机登记制度;
(二)除教学、管理及计算机学习外,不应使用计算机从事其它活动;
(三)增强防病毒意识,注意软盘的病毒交叉感染。不提倡自行安装、运行自带软件,不准安装游戏软件。
(四)不准播入与教育教学不关的VCD片。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条 机房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维护和安全保护,其他员不得入内。
第十一条 要加强校园局域网的管理,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